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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08 條
1.
發文日期:101.08.2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 34 條等規定參照,對於郵戳
日期無法辨識者,因掛號信件留有發信紀錄,受理申請機關仍得向郵局查
證其交郵日期以為確認,不宜逕予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 3  日
2.
發文日期:069.12.26
要  旨:
民法第一千零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
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條有關登
記之公告規定,原意似僅在俾眾週知,不能解為其夫妻財產制契約生效之
日期。
3.
發文日期:066.09.22
要  旨:
夫妻於非訟事件法公布施行前,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並經法院公證,於
非訟事件法公布施行後,未依法登記,即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