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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083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09 月 22 日
要  旨:
夫妻於非訟事件法公布施行前,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並經法院公證,於
非訟事件法公布施行後,未依法登記,即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全文內容:民法第一千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
          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夫妻在非訟事件法公布施行以前,訂
          之夫妻財產制契約,於非訟事件法公布施行以後,未依法辦理登記,縱經
          公證,亦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惟夫妻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就夫妻間之內部關係而言,於訂立時,即
          已發生效力,此與民法第一千零八條第一項所定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係屬兩
          事。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262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一冊(八十一年五月版)第 573、1258
、1273、128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