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夫妻於非訟事件法公布施行前,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並經法院公證,於
非訟事件法公布施行後,未依法登記,即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全文內容:民法第一千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
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夫妻在非訟事件法公布施行以前,訂
之夫妻財產制契約,於非訟事件法公布施行以後,未依法辦理登記,縱經
公證,亦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惟夫妻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就夫妻間之內部關係而言,於訂立時,即
已發生效力,此與民法第一千零八條第一項所定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係屬兩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