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 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條有關登 記之公告規定,原意似僅在俾眾週知,不能解為其夫妻財產制契約生效之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