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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69)法律字第 80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9 年 12 月 26 日
要  旨:
民法第一千零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
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條有關登
記之公告規定,原意似僅在俾眾週知,不能解為其夫妻財產制契約生效之
日期。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