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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7 條
1.
發文日期:105.04.25
要  旨:
行政機關對無管轄權限事項,未將案件移送於有管轄權機關,而對該事項
作成行政處分,應屬違法處分,且如未具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
得補正情形時,機關宜儘速於法定期間內依同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原
違法行政處分
2.
發文日期:102.10.2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如菸酒製造業者於受託製造菸酒時,誤向
無管轄權機關報請備查,情形雖非屬「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惟因該
無管轄權機關復未能即時移送有管轄權機關,為保障人民權益,不致因不
諳機關權限分工及行政手續而遭受不利益,似應參酌上述規定立法目的,
視同已在開始產製前向有管轄權機關報請備查
3.
發文日期:102.08.0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民眾於該法施行前,如已依法提出補發補
償費請求,惟誤向無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該無管轄權機關應依法移送有
管轄權機關。如未即時移送,為保障人民權益,不致因不諳機關權限分工
及行政手續而遭受不利益,似應參酌上開規定立法目的,視同已在法定期
間內向有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並發生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效果
4.
發文日期:101.11.0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對於無管轄權申請補審事件以移轉管轄方
式為之,又移轉方式為避免兩補償審議委員會間意見分歧,導致案件延宕
,影響申請人權益,故仍應移送上級機關高等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
覆審委員會審核辦理為宜
5.
發文日期:101.09.28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規定參照,國家賠償事件性質非該條可調解之民
事或刑事事件,請求權人如請求賠償,應依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以書面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不得逕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
亦不應受理此類事件調解聲請
6.
發文日期:088.08.09
要  旨: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事件經調查結果認無管轄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補償
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