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修正「行政處罰標準化作業流程圖」及「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處罰標 準化作業流程及應注意相關事宜說明」
地方政府於計畫尚未研擬確定前以行政指導方式要求人民具結,因其不具 法律上強制力,其法律依據及該行政行為性質,因涉相關法規解釋及個案 事實認定,宜由該法規主管機關釐清認定,人民具結內容真義為何,行政 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 體事件所為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 為,故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非行政處分;另「備查」 係指對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使該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對 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事項有所知悉已足,無庸進行審查或作成決定,故 該備查非屬所報事項生效要件
法務部就「內政部所擬政黨及政治團體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應注意事項( 初稿)」之意見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94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必與達成行 政處分及其所根據法律目的間存在合理化原因。又不論行政機關所為係行 政處分或行政指導行為,均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自亦包含禁止 不當聯結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