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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51 條
1.
發文日期:106.02.13
要  旨:
法規命令草案公告期間,應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惟因情況特殊,而有定
較短期間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短期間,又是否應避開連續假期以為公
告,允宜由行政機關本於權責審酌相關因素決之
2.
發文日期:104.03.19
要  旨:
為確保民間單位於法規訂定程序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草案預告應有合理期
間使民眾能事先了解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外界如有對該草案陳述意見者
,行政機關宜主動公開陳述意見之要旨、斟酌該意見之結果及其理由
3.
發文日期:102.06.2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規參照,區域計畫通盤檢討
變更性質雖為法規命令,惟依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規定已明定區域計畫通
盤檢討變更程序,依該法第 9、10  條程序辦理,自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
而適用
4.
發文日期:091.04.01
要  旨:
關於「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及「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
攝影作業規則」二項命令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之適用疑義
5.
發文日期:090.02.22
要  旨:
提請各機關注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應確
實踐行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草案預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