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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42 條
1.
發文日期:099.12.30
要  旨:
行政契約依目前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
私法性質,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例如契約之內容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屬公法契約:一者以執行公法法規為目的者,二者為
含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之義務者,三為與人民之公法上權利
義務有關者;倘契約之給付義務本身具有中立性而較難以判斷時,應由給
付義務之目的及契約之全體特性判斷之
2.
發文日期:099.11.30
要  旨:
機關首長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進用規定,如無行政程序法第
141、142  條有關行政契之無效事由,且聘任契約亦無約定違反公務人員
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進用規定之效力,則該聘任契約似非無效;另違反工
友管理要點第 3  點進用之技工、工友等人員,實務上認應依公務員服務
法第 17 條規定酌情議處
3.
發文日期:091.07.31
要  旨: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
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
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