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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07008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要  旨:
機關首長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進用規定,如無行政程序法第
141、142  條有關行政契之無效事由,且聘任契約亦無約定違反公務人員
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進用規定之效力,則該聘任契約似非無效;另違反工
友管理要點第 3  點進用之技工、工友等人員,實務上認應依公務員服務
法第 17 條規定酌情議處
主    旨:有關函詢前任民選首長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進用之聘用人員及各
          機關長官違反工友管理要點第 3  點規定進用之技工、工友等人員,應如
          何處置、其契約效力如何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9 年 9  月 10 日局力字第 09900169814  號書函。
          二、按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聘用人員與國家間成立行政契
              約,尚非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本部 90 年 3  月 5  日(90)法
              律字第 003499 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11 月 30 日勞動 1
              字第 0960130914 號公告意旨參照),而觀諸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契
              約之規定,其無效事由係規定於同法第 141  條、第 142  條,是違
              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進用規定,如經貴局審酌尚非符合行
              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42  條之無效事由,且該聘任契約亦無另
              外約定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進用規定之效力,則該聘任
              契約似非無效。至於對相關人等有何其他行政上處置方式,仍請本於
              權責審認。
          三、次按機關首長如違反「工友管理要點」第 3  點規定,僱用三親等以
              內之血親、姻親為技工、工友、駕駛等,實務上有認為應依公務員服
              務法第 17 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
              利害事件,應行迴避。」酌情議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一年度鑑
              字第九九一一號議決書意旨參照),併請參考。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