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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38 條
1.
發文日期:107.01.08
要  旨:
營造物係公法組織形態時,其使用關係可能是公法關係,也可能是私法關
係,但並非就各個具體行為予以歸屬之問題,而是就整個利用關係予以歸
屬之問題。基於自由選擇原則,應依該管行政主體意思為準。判斷該管行
政主體意思,則應從當時的情況,尤其是從使用規則內容,予以認定
2.
發文日期:106.01.16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所稱「依法」,就中央法規而言,包括法律、法律
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惟行政契約
以行使公權力行為為限,故不包括政府採購法;倘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
爭方式決定權限委託受託人,始有適用上述規定之程序,又行政機關仍得
參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內容,納入「依法」之中央法規中予以適用
3.
發文日期:105.01.08
要  旨: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規定之訂立書面委託契約屬行政契約,另「應以公開方式決定受託機構」
,其立法本意是否係指限於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委託程序及公開方式始
為適法,宜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釐清審認
4.
發文日期:103.06.11
要  旨:
法務部就「如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政府機關得否依政
府採購法招標遴選受託人」、「受託人承攬政府機關委託之勞務依政府採
購法得標取得者若謂非屬行政序法第 16 條所稱『委託』業務,是否妥適
」之說明
5.
發文日期:102.04.0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委託代收作業,委託
內容是否僅為費用代收事務性、技術性工作或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
因尚有未明,故是否屬權限委託,仍應由主管機關先行釐清後自行審認
6.
發文日期:090.03.12
要  旨:
關於行政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之契約是否屬「行政契約」疑義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