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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021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12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之契約是否屬「行政契約」疑義之說明
主    旨: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暨政府採購法 (勞
          務採購) 程序與得標廠商簽訂之契約是否屬「行政契約」等疑義乙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九十年一月四日府環行字第三五六○七四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查關於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之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除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外,得以契
                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復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
                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一部分,委託民間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
                限委託」係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
                ,則不屬之。準此,行政機關依上揭規定將其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
                個人辦理,而雙方訂定契約者,該契約應屬行政契約。
           (二) 次查,本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 (本
                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函送立法院該法草案總說
                明參、立法原則參照。) ,而「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關、公
                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
                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 (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
                其立法說明參) ,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
                規定判斷之,似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 (本部八十八年八月二
                日法八八律定第○二九七四二號函參照) 。
          三  檢附本部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附    件:法務部 88.08.02 (88) 法律字第 029742  號函
主    旨:奉  交下總統府秘書長函送「總統府與所屬機關辦理有關『政府採購法』
          規定事項權責劃分表」,囑就該法通案適用及與未來「行政程序法」第十
          五條施行之關連性等問題研提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  貴處本 (八十八) 年七月廿一日台八十八內移字第四五一七九號
              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本部意見如下:
              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函送立法院該法
              草案總說明參、立法原則參照) 。而「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 (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
              其立法說明參照) ,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
              規定判斷之,似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52 期 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