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 135、136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別,應以
「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私法性質,又現行司法實務判決見解,多
基於補助款契約約定與行政機關相關補助作業要點所定內容相契合,補助
款發放條件亦皆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行政機關核
准後,兩造始簽訂該契約,後續補助契約可視為該核准行政處分執行行為
,兩者應整體觀察而視為一個公法法律關係行為,個案上曾認為締約雙方
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應屬公法上爭訟事件。行政機關就補助民間團體
本於權責認定性質,具體個案如有爭訟者,仍應以法院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