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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20 條
1.
發文日期:111.02.23
要  旨:
按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因請求權人請求為國家賠償協議成立,
或經請求權人依程序訴請賠償獲勝訴判決確定,而依協議或判決為賠償後
,得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求償。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
處分後,經法院判決補償相對人,則非國家賠償法適用範圍
2.
發文日期:107.02.26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參照,有關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該條第
5 款所稱「公益之重大危害」,不以廢止具有公益性為已足,必須為防止
或除去公益遭受脅迫性損失而有廢止之必要,亦即必須已有或將有具體危
險之存在;但不以「公益之重大危害」係受益人所導致為必要,且不以廢
止授益處分係「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唯一方法為限
3.
發文日期:104.07.17
要  旨:
如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行政機關撤
銷違法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時,受益人受領利益法律上原因失其效力,即應
負返還所受領給付義務,又就該條第 2  款情形,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
義務與信賴是否值得保護要件應分別視之,縱行政機關未盡調查能事,只
要行為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即有該規定適用
4.
發文日期:102.10.24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20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有三,即須
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信賴表現(人民須有
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
值得保護,而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5.
發文日期:102.05.31
要  旨:
法務部就「鄉公所違法出售鄉有土地予私人,登記機關得否塗銷其移轉登
記乙案」之意見
6.
發文日期:101.08.0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20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保護原則要件有三,即須有
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
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
保護)
7.
發文日期:093.08.10
要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
地
8.
發文日期:088.06.28
要  旨:
關於因開發許可及建照執照遭相關單位撤銷,以權利受有損害,請求行政
補償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