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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1-1 條
1.
發文日期:106.11.02
要  旨:
檢察官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 1  規定,對於不適用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之性侵加害人,向法院聲請裁定對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法
院經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加害人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且處分期
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
之必要。惟加害人於主管機關通知後,拒絕前往指定處所接受強制治療,
俟受主管機關請求協助之警察機關發現其之所在。試問:可否依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之規定實施強制力使加
害人至指定處所接受強制治療?又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 1  之
規定所聲請之裁定,其性質為何?
2.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一)「強制治療」及「保護管束」可否併合執行?
(二)如可併合執行,應入何處所執行?如何執行?
3.
發文日期:095.08.17
要  旨:
受刑人前後因涉妨害性自主案件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8  月、9 月,二
案並皆經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
,但最長不得逾 3  年,而受刑人所犯上開二罪因不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
,則受刑人經執行前案強制治療期間 3  年後,其所犯二案之徒刑部分應
如何執行?是否均得依刑法第 91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以治療處分之日
數折抵刑期?
4.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刑法第 84 條行刑權時效規定,業於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將於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倘被告行為時於舊法有效期間,於新法生效施
行後,始科刑或適用舊法第 91 條之 1  宣告刑前治療處分,案經確定,
問行刑權時效期間及起算日,究應適用舊法或新法規定?
5.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新修正刑法已刪除舊法第 97 條保安處分執行後之免除與延長規定。新法
對於感化教育處分、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及以保護管束代替上述三種處分
之執行,均無延長執行規定。倘受處分人依舊法規定執行上述四種延長保
安處分,問新法生效施行日起,保安處分之延長應否繼續執行?
6.
發文日期:090.09.20
要  旨:
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應於刑之執
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參
年」 (詳如判決書) ,案經確定,應如何執行?
7.
發文日期:090.09.05
要  旨:
受刑人因性侵害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並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
處所施以治療,期間至治癒為止,最長不得逾三年,其判決確定前曾受羈
押,宣告刑扣抵羈押之日數後,剩餘刑期已不足三年,刑前治療之指揮書
,執行期滿日應如何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