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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3 條
1.
發文日期:109.02.12
要  旨:
執行有期徒刑而獲准假釋之受刑人,檢察官核發保護管束執行指揮書之起
、迄日應如何記載?倘受刑人除有期徒刑外,另有拘役尚待接續執行,則
其保護管束指揮書之起、迄日應如何記載?
2.
發文日期:108.11.13
要  旨:
少年因販賣三級毒品,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於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確定;惟其另因恐嚇取財等案,
經法院少年法庭,判處感化教育,並於 103  年 12 月 1  日確定,而入
少年輔育院執行;嗣於 106  年 1  月 12 日裁定免其感化教育之執行,
試問:是否仍應另行執行前一案件之保護管束?
3.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一)「強制治療」及「保護管束」可否併合執行?
(二)如可併合執行,應入何處所執行?如何執行?
4.
發文日期:095.04.10
要  旨:
本件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之法律,乃依據除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
之 1  第 1  項外;該被告同意接受本署法治教育之緩起訴所附條
件之法律依據,究為刑事訴訟法第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第 6
款?抑或是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第 8  款?
5.
發文日期:080.09.07
要  旨:
受緩刑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執行滿一年後,如檢察官認為無繼
續執行之必要,得否於保護管束期間終了前,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餘保護
管束之執行。
6.
發文日期:079.06.00
要  旨:
經判處拘役或罰金,併宣告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受刑人,於
緩刑期內因違反保護管束之規定,而經法院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此際
,如其保護管束之執行已逾三年九個月,其所處拘役或罰金應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