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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受緩刑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執行滿一年後,如檢察官認為無繼
續執行之必要,得否於保護管束期間終了前,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餘保護
管束之執行。
法律問題:受緩刑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執行滿一年後,如檢察官認為無繼
     續執行之必要,得否於保護管束期間終了前,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餘保護
         管束之執行。
討論意見: (一) 肯定說: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執行保護管束期間,
                        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表,並徵詢執行保護
                        管束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
                        免除其執行。」從而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
                        束之執行情形,自可適用。
      (二) 否定說: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所指情形,應不包括依刑法第
                        九十三條第一項,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之情形在內,蓋刑法係母法依第九十七條,法院於保護管
                        束期間未終了前,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得免其處分之
                        執行,僅限於依刑法第八十六條至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規
            定宣告之保安處分為限,自不包括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情形在內,法院既不得免除其處分
                        之執行,檢察官自亦不得向法院為免除執行之聲請。
              多數贊同否定說。
審查意見:一、法務部七十七年八月卅日法77保字第一四五七一號函示,緩刑及假釋
             之付保護管束者,無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之適用。
      二、本案擬保留。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本案保留。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