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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4 條
1.
發文日期:101.09.21
要  旨:
行為人係某公立國中校長,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
意,於 95 年間,持偽造之消費收據列報特別費申請核銷,並詐領校長特
別費 1500 元得逞,案經法院判決行為人構成刑法第 215、216 條之行使
偽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同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因二罪為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詐欺罪處斷,並判處有期徒刑 3  月。
俟該案執行前,立法院通過增訂會計法第 99 條之 1,並由總統府於 100
年 5  月 18 日公布後生效,明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
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試問行為人上揭所犯之罪,應如何執行?
2.
發文日期:099.10.06
要  旨:
若行為人涉犯竊盜、搶奪二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後,亦受裁定其應執
行刑確定,惟行為人於確定後逃匿而未到案執行,若嗣後緝獲歸案時,其
竊盜案徒刑之時效已經完成,則行為人應入監服刑之刑度,係搶奪罪之宣
告刑刑度,或執行刑刑度?
3.
發文日期:095.03.23
要  旨:
某甲於 84 年 3  月 15 日,因犯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一項規定,經
第二審法院於 86 年 2  月 26 日,判處有期徒刑 2  月,被告不服上訴
第三審法院,於 86 年 9  月 24 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 86 年 11 月
3 日入監執行,並於 87 年 1  月 2  日執行完畢,另於 83 年 7  月 2
0 日犯妨害投票罪,經第二審法院於 93 年 4  月 29 日判處有期徒刑 3
月,如易科罰金以 3  百元折算 1  日,並於 93 年 6  月 7  日確定,
二罪因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第二審法院依檢察官聲請,於 93 年 10 月
4 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  月,被告不服抗告,經第三審法院於 93 年
11  月 4  日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尚未執行。問某甲二罪定應執行之刑有期
徒刑 4  月前,懲治走私條例所處有期徒刑 2  月已先執行完畢部分,是
否有行刑權時效消滅之問題?本案應如何執行?
4.
發文日期:091.06.27
要  旨:
甲於民國86年 4月間犯A罪 (竊盜) ,經普通法院第二審於87.9.23 判處
徒刑四月並即確定;另於87年 2月間犯B罪 (妨害兵役) ,經軍事終審法
院於87.11.2 判處徒刑三月,並於88.1.18 確定,嗣軍法機關於88.10.22
將B案移送該管普通法院一審檢察官執行,則該二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時
,究應由普通法院第二審受理抑或由軍法機關受理?
5.
發文日期:089.04.25
要  旨:
某甲於八十八年六月間違反商業登記法經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
百元折算一日,於同年十月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准予易科罰金或不准予易
科發監執行完畢,而某甲於前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另犯賭博罪 (或其他罪)
又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某甲所犯二罪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聲請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現發監執行中,因商業登記法於八十八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修法廢除刑罰之規定,則某甲二罪之應執行刑,應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