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非數罪併罰之案件,如前案已假釋出獄,後案始移送執行之意見應予 變更
釋示受刑人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如適用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該 餘刑期及他刑之累進處遇究如何辦理
釋示檢察官對於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應如何製作指揮書相關問題
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經撤 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 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執行檢察官應依法換發執行指揮書
裁判確定後復犯罪,受二以上徒刑執行者,其假釋有關期間之計算,應依 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關於修正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有無溯及既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