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行政罰法第 6、14 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規定參照,行為人在國
外利用網際網路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婚姻媒合廣告,如有事證可認定行
為或結果係在我國領域內發生,主管機關仍得裁處;又行政罰法「故意共
同實施」,該等故意共同完成違反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事實或結果之各個
行為人,法律責任「分別」依行為情節輕重裁處;又共同違法,以「故意
」為限,如非故意共同實施,無論係僅一人故意而另一人過失或二人均屬
過失而共同行為,仍不得以共同實施論罰,而應依個人行為是否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而決定是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