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以「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為前提,倘非屬同一 行為人之同一行為,自得分別處罰,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如同 一涉案貨物同時涉及沒收及沒入情形,宜先予究明司法機關依懲治走私條 例及刑法相關規定沒收涉案貨物,與行政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對 涉案貨物裁處沒入,是否屬「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同時符合犯罪 構成要件及行政罰構成要件情形
行政罰法第 23 條追徵規定與政治獻金法第 27 條及第 30 條追徵規定其 立法目的不同,如主管機關依政治獻金法前開規定裁處沒入後,始發生不 能執行沒入情形,因該法就此情形未為規範,則得依行政罰法第 23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另以行政處分追徵其價額
行政罰法第 23 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行 政處分與刑罰要件未必相同,且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原可各自認定事實, 故行政處分作成並不受刑事事件認定事實拘束,惟認定事實當憑證據
行政罰法第 22 條規定參照,如供銷售油品違反石油管理法規定行為,屬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所有,行為人與所有人同一,不適用前述規定,又 購買取得油品所有人,除明知該物有得受行政機關沒入情況下而企圖規避 沒入惡意取得,始得沒入
行政罰法第 23 條所稱「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受處罰者或物之所有 人以處分或使用以外其他一切方法,造成不能執行沒入情形皆屬之,如有 規避沒入裁處意圖,而藏匿或漫藏晦盜以致失竊,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