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公有土地登記非基於明確法律權源僅因權屬未明為登記,經查明另有實 際上所有權人,自應實際所有權人登記所有權,又已形成供公眾通行之道 路,仍不妨礙道路土地為私人所有,故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9 條規 定視為所有人者,於登記為所有人前,縱土地已形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溝渠,並不妨礙其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9 條參照,如對於前已登記為公有土地,倘經查證 屬實認定申請人應視為所有人,則該公有土地除有正當法律上原因外,本 應登記為「視為所有人」,又如何確認屬事實認定,宜由權責機關職權認 定之
參照民法第 769 條、第 770 條等規定及多數判決見解,所謂和平繼續 占有使用其土地,必該占有人於提出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以迄登記完成 時仍和平繼續占有其土地者,始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