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退休公務人員溢領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追繳之處分機關及辦理程 序,若個案事實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前即已發生追繳原因,而 於施行後追繳程序仍尚未終結,原則上應由發放機關(原服務機關)依新 法規定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辦理追繳事宜
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區域計畫法第 15-1 條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2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後續造地施工計畫變更案,因屬一新申請案 ,與原計畫造地施工計畫等並不同,故並無行政程序進行中,原管轄機關 因事實或法規變更致喪失其管轄權情形,與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但書規定 不符,故似無「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 理該案件」之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程序進行中,行政機關管轄權因事 實或法規變更致喪失管轄權,原則上應由新取得管轄權機關管轄,但經當 事人及有管轄機關同意,原主管機關仍得續行行政程序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