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20: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明陽中學宿舍管理要點 14
十四、借用人如積欠應繳之宿舍管理費或房租津貼達二個月以上,經催繳
      而未期限內補繳者,本校將立即終止宿舍借用契約,收回宿舍,並
      追繳所積欠之費用;嗣後該借用人不得再申請配住宿舍。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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