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行政院訂頒「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之。
二、本校宿舍之管理、分配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之 規定辦理。
三、本校宿舍之管理、分配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處負責辦理,涉及人事 、主計、政風部分由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會同辦理。
四、本校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職務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借用多房間 職務宿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職務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
五、本校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宿舍。但因職務或其他特殊原 因,經機關首長核准借用者,不在此限。 (一)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完成貸款者。 (二)配偶或其隨住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 職務宿舍者。 (三)在機關所在地其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自有住宅者。
六、借用宿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左:(計點標準表如附件一) (一)職等:最高總點數二十五點。 (二)居住狀況:最高總點數二十點。 (三)年資:最高總點數二十點。 (四)眷口:最高總點數十五點。 (五)考績:最高總點數二十點。
七、本校員工合於申請宿舍資格者應填具宿舍借用申請單及宿舍分配積點 表送總務處宿舍管理單位及人事單位審核。無法計點、積點相同或宿 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時以抽籤決定之。
八、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應於十五日內 檢具填妥之宿舍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公證所需費用,由 借用人負擔,相關手續辦理完竣後,借用人始可進住。
九、宿舍經核配後即不得挑選及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十五日內 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者 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
十、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應在三個月內遷 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 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 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除經報請准予延期者外,違反前項規定, 屆時不遷出者,依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遷出時應將宿舍騰空回復原狀,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十一、宿舍借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一)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二)無居住事實連續三十日以上。 (三)私自租賃予他人或無償供他人使用。
十二、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須收回時。
十三、借用人應繳納之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按月自薪資中扣繳公庫。 留職停薪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以現金、匯款或支票等方式繳納。 宿舍之電費、用水設施維護費,瓦斯費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十四、借用人如積欠應繳之宿舍管理費或房租津貼達二個月以上,經催繳 而未期限內補繳者,本校將立即終止宿舍借用契約,收回宿舍,並 追繳所積欠之費用;嗣後該借用人不得再申請配住宿舍。
十五、遷出宿舍應填具宿舍遷出申請單,並向總務處辦理點交手續並結清 相關費用。
十六、宿舍使用情形,宿舍管理單位將會同相關單位經常派員調查,宿舍 借用人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 宿舍借用人如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本校將立即終止借用契約,並 限期三個月內搬遷;拒不返還者,將依法訴追,並追償其不當得利 。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宿舍管理手冊」及「民法使用借貸」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