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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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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校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宿舍。但因職務或其他特殊原
    因,經機關首長核准借用者,不在此限。
(一)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完成貸款者。
(二)配偶或其隨住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
      職務宿舍者。
(三)在機關所在地其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自有住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