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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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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借用人如積欠應繳之宿舍管理費或房租津貼達二個月以上,經催繳
      而未期限內補繳者,本校將立即終止宿舍借用契約,收回宿舍,並
      追繳所積欠之費用;嗣後該借用人不得再申請配住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