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經法務部核准逕編三級者,按起分標準再加零點五分為起分。經法務 部核准「改列三級」者,原執行之每月所得成績分數均不更動,並以 已得之合計成績分數,依「累加遞減」原則,自核准當月起更定其級 別、分數。
六、經法務部核准逕編三級者,按起分標準再加 0.5 分為起分。 經法務部核准「改列三級」者,原執行之每月所得成績分數均不更動 ,並以已得之合計成績分數,依「累加遞減」原則,自核准當月起更 定其級別、分數。
六、經法務部核准逕編三級者,按起分標準再加 0.5 分起分;經法務部 核准「改列三級」者,原執行之每月所得成績分數均不更動,並以已 得之合計成績分數,依「累加遞減」原則,自核准當月起更定期級別 、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