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2 02: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6
六、經法務部核准逕編三級者,按起分標準再加零點五分為起分。經法務
    部核准「改列三級」者,原執行之每月所得成績分數均不更動,並以
    已得之合計成績分數,依「累加遞減」原則,自核准當月起更定其級
    別、分數。
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6
六、經法務部核准逕編三級者,按起分標準再加零點五分為起分。經法務
    部核准「改列三級」者,原執行之每月所得成績分數均不更動,並以
    已得之合計成績分數,依「累加遞減」原則,自核准當月起更定其級
    別、分數。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6
六、經法務部核准逕編三級者,按起分標準再加 0.5  分為起分。
    經法務部核准「改列三級」者,原執行之每月所得成績分數均不更動
    ,並以已得之合計成績分數,依「累加遞減」原則,自核准當月起更
    定其級別、分數。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6
六、經法務部核准逕編三級者,按起分標準再加 0.5  分起分;經法務部
    核准「改列三級」者,原執行之每月所得成績分數均不更動,並以已
    得之合計成績分數,依「累加遞減」原則,自核准當月起更定期級別
    、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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