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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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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法務部核准逕編三級者,按起分標準再加零點五分為起分。經法務
    部核准「改列三級」者,原執行之每月所得成績分數均不更動,並以
    已得之合計成績分數,依「累加遞減」原則,自核准當月起更定其級
    別、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