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5 22: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5
五、重大災害發生後,災害處理小組應與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相
    關司法警察、消防、行政機關密切聯繫,妥速處理因重大災害所生之
    人民死亡、失蹤或重大刑事案件,並就災害及蒐證進行分工協調及法
    令釋疑。
    災害區域之現場,得由該地所屬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擔任指揮官,指示
    災害處理小組召集人迅速聯繫中央及地方應變中心人員,並統籌前項
    與他機關之分工協調事宜。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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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災害發生後,災害處理小組應與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密切聯
    繫,妥速處理因重大災害所生之人民死亡、失蹤或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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