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大災害發生後,災害處理小組應與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相 關司法警察、消防、行政機關密切聯繫,妥速處理因重大災害所生之 人民死亡、失蹤或重大刑事案件,並就災害及蒐證進行分工協調及法 令釋疑。 災害區域之現場,得由該地所屬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擔任指揮官,指示 災害處理小組召集人迅速聯繫中央及地方應變中心人員,並統籌前項 與他機關之分工協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