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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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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災害發生後,災害處理小組應與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相
    關司法警察、消防、行政機關密切聯繫,妥速處理因重大災害所生之
    人民死亡、失蹤或重大刑事案件,並就災害及蒐證進行分工協調及法
    令釋疑。
    災害區域之現場,得由該地所屬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擔任指揮官,指示
    災害處理小組召集人迅速聯繫中央及地方應變中心人員,並統籌前項
    與他機關之分工協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