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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5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重大災害發生後,檢察機關之災害處理小組應與相關司法警察、消防、行政機關
    密切進行橫向聯繫、分工協調,並提供法令釋疑。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三、新增第二項有關災害區域之現場所屬地方檢察署之檢察長得擔任現場指揮官,以
    統籌辦理第一項事宜之規定。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本點規定重大災害案件處理小組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妥速處理相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