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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7 16:4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13
十三、檢察官偵辦重大刑事案件,經訊問被告後,如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所定之情形,應即向法院聲請羈押。
      並宜主動到庭陳述聲請羈押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對於法院不當
      駁回聲請羈押之裁定,應即提出抗告。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13
十三、檢察官偵辦重大刑事案件,經訊問被告後,如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所定之情形,應即向法院聲請羈押。
      並宜主動到庭陳述聲請羈押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對於法院不當
      駁回聲請羈押之裁定,應即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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