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檢察官偵辦重大刑事案件,經訊問被告後,如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所定之情形,應即向法院聲請羈押。 並宜主動到庭陳述聲請羈押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對於法院不當 駁回聲請羈押之裁定,應即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