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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13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檢察官對於前開案件之被告,得聲請羈押,對於法院不當駁回被告羈押之裁定,應即
提出抗告,以保障災害區域之社會治安及經濟秩序,爰為本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