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4: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2
二、本分署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
    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並簽署切結書,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
    達本分署,經審核後辦理之。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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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分署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
    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並簽署切結書,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
    達本分署,經審核後辦理之。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2
二、本分署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
    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並簽署切結書,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
    達本處,經審核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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