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08: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25
二十五、特殊或緊急勤務,須於上班前或下班後駕駛車輛者,不得藉故拒
        絕,並應遵照長官或事務管理單位之指示駕駛車輛不得延誤。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25
二十五、特殊或緊急勤務,須於上班前或下班後駕駛車輛者,不得藉故拒
        絕,並應遵照長官或事務管理單位之指示駕駛車輛不得延誤。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25
特殊或緊急勤務,須於上班前或下班後駕駛車輛者,不得藉故拒絕,並應
遵照長官或事務管理單位之指示駕駛車輛不得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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