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6: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交通補助費發給注意事項 12
十二、員工應於到職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准予補發(但不得逾越會計
      年度),逾期以申請當月發給。
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12
十二、員工應於到職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准予補發(但不得逾越會計
      年度),逾期以申請當月發給。
民國 93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12
十二、員工應於到職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准予補發 (但不得逾越會計
      年度) ,逾期以申請當月發給。
民國 91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12
十二  員工應於到職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准予補發 (但不得逾越會計
      年度) ,逾期以申請當月發給。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