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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交通補助費發給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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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員工應於到職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准予補發(但不得逾越會計
      年度),逾期以申請當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