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8: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罹急性傷病戒護外醫、陳報保外醫治處理程序 6
六  收容人經緊急戒護外醫,如因病況嚴重需戒護住院時,衛生科應注意
    事項:
    1 立即報告  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科長等。
    2 通知家屬前往醫院,向家屬說明病發情況;出院時亦通知家屬到院
      繳納醫療費用。
    3 取得醫療之相關必要証明,以備查核。
    4 重病需往院達一星期以上者,報部備查。
    5 時常派員赴醫院瞭解病況。
    6 通知場舍單位主管前往醫院關心。
民國 88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6
六  收容人經緊急戒護外醫,如因病況嚴重需戒護住院時,衛生科應注意
    事項:
    1 立即報告  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科長等。
    2 通知家屬前往醫院,向家屬說明病發情況;出院時亦通知家屬到院
      繳納醫療費用。
    3 取得醫療之相關必要証明,以備查核。
    4 重病需往院達一星期以上者,報部備查。
    5 時常派員赴醫院瞭解病況。
    6 通知場舍單位主管前往醫院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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