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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罹急性傷病戒護外醫、陳報保外醫治處理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1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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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收容人罹患急性傷病時,戒護科應以電話先行通知衛生科預為準備,
    並緊急戒送至衛生科處理。
二  病患送至衛生科前,中央台立刻通知當日入監看診醫師 (上午:屏基
    醫師;下午:特約醫師) 速回衛生科,由醫師施予必要急救,醫護人
    員從旁協助,給予氧氣,測量血壓及心跳、神經、反射等檢查。
三  病患需緊急外醫時,由衛生科通知總務科派遣司機;並立即通知中央
    台調派戒護人員,攜帶必要之戒護器材戒護外醫治療,同時應向長官
    報備。 (夜間:督勤官或值日官;日間:戒護科長或值班科員)
四  衛生科醫護人員應隨車護送外醫;並注意病患之狀況,必要時給予氧
    氣,心電圖監測器及CPR之急救處理。
五  到達醫院後,經醫師急救處理,衛生科醫護人員應速將病況回報長官
    瞭解。
六  收容人經緊急戒護外醫,如因病況嚴重需戒護住院時,衛生科應注意
    事項:
    1 立即報告  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科長等。
    2 通知家屬前往醫院,向家屬說明病發情況;出院時亦通知家屬到院
      繳納醫療費用。
    3 取得醫療之相關必要証明,以備查核。
    4 重病需往院達一星期以上者,報部備查。
    5 時常派員赴醫院瞭解病況。
    6 通知場舍單位主管前往醫院關心。
七  收容人因病況危急,必要時建請准予陳報保外醫治或辦理先行保外。
    1 先行保外: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証明文件,通知總務科名藉股,並
      通知家屬到監或地檢署,會同名籍股辦理保外手續,再由名籍股通
      知戒護科長 (夜間:督勤官) 派員到醫院解鐐後,交家屬領回後報
      部備查。
    2 一般保外醫治: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証明文件,陳報法務部核准後
      ,通知家屬前往辦理。
八  遇緊急傷病戒送外醫,經醫師急救無效,不辛病故時,衛生科人員應
    速回報長官 (日間:典獄長、衛生科長;夜間:督勤官) 衛生科亦立
    即通知相關科室人員辦理善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