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4: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人員遴任升遷要點 8
八  各監、院、所應於上年度考績案核定後一個月內分別將具有升任各項
    職務資格人員依資績計分名次列冊 (附件二) ,報送法務部。但各看
    守所、少年觀護所人員資績計分名冊,應報由該管高等法院檢察署審
    核彙報法務部備作升遷參考依據。
民國 85 年 02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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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院、所應於上年度考績案核定後一個月內分別將具有升任各項職務
資格人員依資績計分名次列冊 (附件二) ,報送法務部。但各看守所、少
年觀護所人員資績計分名冊,應報由該管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核彙報法務部
備作升遷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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