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人員遴任升遷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8
八  各監、院、所應於上年度考績案核定後一個月內分別將具有升任各項
    職務資格人員依資績計分名次列冊 (附件二) ,報送法務部。但各看
    守所、少年觀護所人員資績計分名冊,應報由該管高等法院檢察署審
    核彙報法務部備作升遷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