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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扣押查驗選票原則 4
四、扣押或開封查驗選票前,應充分了解狀況,並事先與警察機關聯繫,
    請警察機關研判狀況,預先佈置及支援足夠警力。如當地警力無法充
    分支援時,亦得電請內政部警政署司法科協調,增派警力支援,以維
    持秩序。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