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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扣押查驗選票原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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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扣押或開封查驗選票前,應充分了解狀況,並事先與警察機關聯繫,
    請警察機關研判狀況,預先佈置及支援足夠警力。如當地警力無法充
    分支援時,亦得電請內政部警政署司法科協調,增派警力支援,以維
    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