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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 4
四、事業、團體或機構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有行政罰法第十五條第 一項或第二項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其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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