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4
四、事業、團體或機構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有行政罰法第十五條第
    一項或第二項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其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