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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4
四、拾得遺失物後,拾得人除報告並交存政風室保管外,亦得自行通知遺
    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若已通知者,拾得人則暫時
    不必報告及交存遺失物。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