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4
四、拾得遺失物後,拾得人除報告並交存政風室保管外,亦得自行通知遺
    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若已通知者,拾得人則暫時
    不必報告及交存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