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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10
十、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拾得之遺失物,視為本分署拾得。
    逾期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由本分署取得所有權,應將遺失物或賣
    得之價金歸入國(公)庫。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