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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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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拾得之遺失物,視為本分署拾得。
    逾期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由本分署取得所有權,應將遺失物或賣
    得之價金歸入國(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