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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 6 條
機關對於收容人之健康評估,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機關對於收容人之健康檢查,應於收容人進入機關時實施,並得視前項評 估結果適時實施。 前二項業務,機關得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 理。
無資料